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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哪些在先权利?

作者:admin 日期:2024-06-24 点击数: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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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品牌发展过程中打开市场的“利器”,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不过,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点,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不得侵犯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中两次提到了他人在先权利,那么,在先权利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呢?

(1)在先商标

在先商标包括已经注册成功的和还在注册过程中的。

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在先注册商标会对在后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一步注册,即使是提前一天,那么你的商标也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更别说是早已注册成功的在先商标了。

这也是让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准备工作的原因。

(2)在先商号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

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

(3)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4)公民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具有排他性。

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可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

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等因素。

综上,我们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为前提,进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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