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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作者:admin 日期:2021-12-27 点击数: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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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注册人要依法合理使用注册商标。若商标长时间放置不用,当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时,你的商标可能会被撤销。

 

有些人在面对商标撤三时,会提供一些商标使用证据,但有些证据是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证据。

 

 

(一)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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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而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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